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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9 條
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執業執照
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
關申請補發。
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
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及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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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