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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