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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以下稱特別門診)之醫院(以下稱指定醫院),應設有一般病床三百床以上,且經醫院評鑑通過。但其轄內無符合該條件之醫院時,得專案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