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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牙體技術業務;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指在公立、立案之私立或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