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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 36 條
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
照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負責牙體技術師、
負責牙體技術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