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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 33 條
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
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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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