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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 26 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
,妥為保管。
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