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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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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牙體技術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牙體技術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牙體技術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