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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救護員證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其效期為三年。
機關(構)或團體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七格式造冊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圖表附件:
附表四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格式.PDF
附表四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格式.DOC
附表五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格式.PDF
附表五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格式.DOC
附表六高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格式.PDF
附表六高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格式.DOC
附表七.PDF
附表七.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