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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