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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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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