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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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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