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5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醫療法人之會計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下列事項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表示意見,作為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一)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及理論依據。
(二)新會計原則優於原會計原則之具體事證。
(三)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其他事項。
二、會計估計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準用前款規定,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醫療法人會計變動之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