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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36 條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