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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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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指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上者;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長期借款:指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二)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社員、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五、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六、存入保證金-非流動:指收到客戶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七、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六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非流動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貸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醫療法人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者,應繼續列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非流動負債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者,則仍列為非流動負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