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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23-2 條
違反第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六第三項、
第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八、第十六條之十第一項、第十六條之
十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八規定者,
或未符合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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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