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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三、大陸地區出具載明執業類別、地點及期間之邀請或聘用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