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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醫事檢驗所之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檢驗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