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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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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