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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10 條
專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
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者
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