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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9 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其施行細胞治療
技術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依核准之計畫施行。
二、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
三、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四、細胞製備場所經查違反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相關規範,且顯有損害
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
五、其他顯有影響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