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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為強化醫療技術引進與醫療機構間之技術移轉,應由政府捐助成立技術輔
導單位,以配合提供醫療技術輔導。
前項醫療技術暨移轉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