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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7 條
物理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
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
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