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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中央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為均衡各區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得補助地方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該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之經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