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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