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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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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