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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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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
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