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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
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