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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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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醫院、診所對於疾病之診斷,應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定。
醫院之病歷,應依前項分類規定,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