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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9 條
私立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
下列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改設醫療法人許可函影本。
三、醫療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原供醫療機構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續作醫療使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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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