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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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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