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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除依第二條之規定外,應接受上級醫師指導,從事臨床服務並參加各種學術活動及研究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