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3:0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二條所定中藥課程及實習,應於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及與各該大專校院合作之前條第三項實習場所修習,由各該學校發給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