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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衛生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及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
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
月內,向本署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本署為瞭解衛生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得派員檢查其帳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