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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解剖屍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
圖表附件:
附表 醫學院/醫院 屍體 大體解剖/病理剖驗 報告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