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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依本條例呈請獎勵者應分別備具左列手續:
一、填具呈請書及保證書其格式另定之。
二、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聲請者,除詳填
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繳呈藥品或器材之樣品至少兩份,與該項藥品
或器材效用實驗之紀錄及證明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三、第六兩款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
外,並須詳實繕呈全部著作及改進研究紀錄等至少兩份。
四、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將其內
容及實驗紀錄詳實繕呈至少兩份並附呈證明文件必要時需繳呈藥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