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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他人之委託或僱用人之費用而發明、仿製或研究者,其受獎權為雙方所
共有;如委託人或僱用人為官署時,應由雙方協議決定後,方得呈請獎勵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