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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二人以上為同一之發明,仿製或研究,各別呈請獎勵時,應就最先呈請者
獎勵之;如同時呈請則依呈請者之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均不給予獎勵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