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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獎勵分左列三種:
一、褒章:褒章應填附執照一併給予。
二、獎狀:獎狀內應填明受獎條款。
三、獎金:獎金數額得至五千圓,並得與褒章或獎狀同時給予。但有特殊
獎勵之必要者,得酌量增加獎金之數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