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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一條所載之藥品、器材、研究、整理之結果及改進醫藥之技術等,經核
准給獎後,得由衛生署呈准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通令儘量採用,並得斟酌
情形限制或禁止同樣或類似之藥品、器材輸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