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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呈請人請求獎勵,經衛生署核駁者,自核駁文件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得聲請再試驗審查,再試驗審查之聲請,以一次為限,但對於再審查之決
定,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