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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事檢驗師歇業、復業或遷移時,應於十日內向該管機關報告,死亡者由
其最近親屬或公會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