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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應檢具左列文件、費款,報由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層轉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一、考試院頒發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證書。
二、醫事人員申請登記給證卡片一組。
三、申請人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背面註明姓名籍貫及出生年
月日) 。
四、證書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