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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事檢驗師執行左列各款業務:
一、臨床生化檢驗。
二、臨床生理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臨床微生物檢驗。
六、臨床顯微鏡檢驗。
七、醫事檢驗訓練。
八、醫事檢驗行政。
九、其他有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