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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