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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