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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新興傳染病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生物事件政策與防治科)
(一) 不明原因感染症死亡之疫情調查事項。
(二) 不明原因突發流行疫情之流行病學調查事項。
(三) 生物恐怖事件發生時疫情調查之督導及支援事項。
(四) 應用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事項。
(五) 流行病學人才短期訓練之訓練事項。
二、第二科: (新興感染政策與防治科)
(一) 權責疾病防治政策之相關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 權責疾病之訓練準備、研究發展及應用事項。
(三) 權責疾病個案通報資料分析及疫情研判事項。
(四) 權責疾病突發流行事件之防治處理事項。
(五) 人畜共通傳染病之跨部會聯繫事項。
(六) 其他有關權責疾病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