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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所設檢疫組、港區衛生管理組、疫情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基
隆、台北、高雄第一、高雄第二、台中、花蓮、蘇澳七個檢疫分所,另設
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四個疫病監視中心,各組、室、分所、中心職掌
事項依照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