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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
者。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者。
三、熱心衛生事業,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衛生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辦理衛生行政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