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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